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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集法庭针对规范代理行为提出司法建议
作者:冯辉  发布时间:2016-12-28 10:40:27 打印 字号: | |
  界集法庭在审理原告高士陆与被告江苏世翔建材有限公司、刘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1.原告高士陆于2015年底委托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海峰参与诉讼,并出具“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中,原告高士陆仅在“委托人”处签名。2016年9月,杨海峰代高士陆提起本案诉讼,此时原告高士陆在监狱服刑,杨海峰在“授权委托书”上自行添加委托人姓名、受委托人身份、委托案件名称,并自行选择相应委托代理权限。2.接受委托时杨海峰在太平法律服务所执业,参加诉讼时在界集法律服务所执业,但其执业证并未变更至界集法律服务所。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行为,界集法庭向县司法局提出如下司法建议:一是教育法律工作者增强规范意识。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签署委托代理相关手续。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填写完整,法律工作者不得代当事人填写相关内容。同时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处理受托事务,如拖延时间过长,应重新取得当事人的授权。二是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机构应与其签署解聘手续,按收机构应与其签署聘用手续。同时应当及时收回其原机构的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并为其办理新的执业证。在取得新的执业证之后,才能以新聘用机构的名义为其出具代理函。并建议县司法局研究处理后函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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