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漆黑的夜晚,原告胡帅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的小货车去往幸福菜场的仓库里取货。因为仓库的巷口较窄,每次胡帅都是徒步走去,在此期间,他需要经过被告杜枫经营的洗车场。当他哼着小曲往仓库走去时,意想不到的情况突然就发生了。被告杜枫的洗车场里突然蹿出了一个黑影,还没等胡帅反应过了,他已经被黑影扑倒在了地上。一声声的惨叫划破了天际,胡帅的右腿是血流如注。随着另一人的惨叫声,胡帅这才借着路灯看清,袭击自己的居然是一条藏獒。没多久,胡帅和另外一个受伤的人被好心的群众送到医院。
经医院诊断,胡帅为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狗咬伤),住院治疗12天,支付6294.5元医疗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1个月。后因胡帅与杜枫就相关事宜协商未果,胡帅故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杜枫饲养和管理的藏獒造成原告胡帅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被告杜枫辩称其不是藏獒的饲养人,法院认为,涉案藏獒系杜枫购买,且一直饲养在杜枫经营的洗车场内,即使不是其饲养,其也应负有管理责任。杜枫又辩称原告的损伤不能确定是被告家的藏獒咬伤,但通过原、被告对藏獒的外貌描述基本一致、事发的地点及在场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原告的损伤系被告饲养和管理的藏獒咬伤。故对被告杜枫的以上主张不予支持。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1个月时间明显过长,法院根据原告的伤情,认为休息时间为2周较为适当。最后判决被告杜枫赔偿原告胡帅各项损失9711.78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犬类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藏獒咬人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藏獒属于烈性犬,攻击性较强,这与饲养宠物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此类狗伤人事件,狗主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出门也需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如果被犬类盯上,不要正视狗的眼睛,要避免做任何忽然性的动作。以免让狗觉得被威胁,从而发起攻击。如被狗扑倒,要及时护住头部和喉咙,以免危及生命。一旦被咬伤,一定要及时去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疫苗。(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