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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推荐=可以代理?
作者:姜波  发布时间:2016-12-20 15:01:05 打印 字号: | |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建设诉王大楼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陈述你的身份信息。”

“原告,李建设,男,汉族,长城乡黄河村村民”原告李建设陈述道。

“原告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张大状,男,汉族,长城乡长江村村民”张大状高声陈述道。

听完原告代理人的陈述,法官进行了释明:“张大状,鉴于你非原告李建设所在村村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不能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次庭审,请你自行离开原告席,或旁听,或自行离开法庭。”

张大状听了很是不服气,忙辩解到:“我有李建设所在黄河村村民委员会的推荐书,你们凭什么不允许我代理?我以前经常帮人家代理案子,怎么到你这儿就不行了?法官你是不是故意为难我啊?小心我告你去!”

张大状,长城乡长江村村民,非律师,亦非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知识略有了解,但却热衷于帮人家“打官司”赚些代理费用,搞职业的公民代理。

法官并没有因为张大状的情绪激动,而受到影响,继续释明到:“我国实行法律服务职业准入制度,职业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律师与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搞公民代理的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更有甚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包括政治异见分子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滥诉缠诉。所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将公民代理的范围由原来的“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修改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意在缩小公民代理的范围,限制职业公民代理,以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司法活动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推荐”之意:把好的人或事物,向人或组织介绍,希望任用或接受。社区要推荐某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首先必须了解、认可该被推荐人。推荐的过程中,含有鉴别、把关的成分,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诸如: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法律素养与实践经验如何等等。且推荐是一个主动行为,如果被推荐人是社区之外的人,社区对其并了解,仅仅只是当事人与被推荐人事先协商好之后,再要求社区出具一纸“推荐信”,履行一下表面程序,则此时推荐就变成了一个被动行为,就完全失去了推荐的本意和功能。推荐诉讼代理人,旨在保护本社区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若被推荐者系社区外的公民,事实上很难确保社区对被推荐者的情况充分了解,若随意推荐反而不利于本社区公民权益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被推荐者也应当为本社区的公民。”

事后了解到,张大状和原告李建设并不认识,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原告李建设答应官司结束后支付张大状些“辛苦费”,然后张大状和李建设一起找到长江村村长,要求该村出具推荐书,村长本不同意出具,但最后碍于情面向张大状出具了“推荐书”。

经法官解释明后,张大状不再说话,退下了原告席,坐至旁听席旁听案件,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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