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与被告杜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生一子,名胡小某。但是婚后不久,二人的感情便出现了裂痕,没多久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胡小某先随原告胡某生活,之后随被告杜某生活,在被告杜某直接抚养期间,原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2000元….。但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胡小某却是一直随原告胡某生活至今。因为与儿子已经建立了深厚的父子情,胡某不忍分离,故而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虽约定胡小某在一段时间之后随被告生活,但胡小某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父子之情,因此,从保护未成年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胡小某随原告一起生活更为适宜,且被告对此也表示同意,故原告要求胡小某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给付必要的抚养费,鉴于原告并未提供被告有固定经济来源的相关证据,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由被告每月给付胡小某抚养费800元。
最后法院判决胡小某随原告胡某生活;被告杜某每月给付胡小某抚养费800元至胡小某18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