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什么事情都是“豫则立、不豫则废”,重要的情况事先不慎重考虑,很容易在发展中节外生枝。小朱本来想自主创业开一家网吧,但是没有选好地方轻率上马,结果跌得不轻,不仅网吧没开成,还赔进去不少钱。
2014年6月16日,小朱与小张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小朱,乙方:小张。小张将坐落于某小区39#楼303、304、建筑面积为650㎡的房屋出租给小朱作为网吧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36个月),即2014年6月16日至2017年7月25日;租金140000元/年,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租赁期满后除风柜、烟道和天然气以外是小张所有,其他能拿走的均归小朱所有。小张将出租房出租给小朱时,所有的费用和手续(如电费、水费、税务、工商、消防等等)由小朱自行办理,小张概不负责。如有关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发生停止装潢或停止营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小张概不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小朱自行承担。小朱必须落实好安全、消防有关措施,并办理好财产保险,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营运安全、消防事故等均由小朱全权承担责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小张概不负责。
上述合同的内容看似很详细,网吧经营必须要考虑的消防验收问题也没有遗漏。合同签订后,小朱便迅速动工,对房屋进行了消防、空调、土建、水电等装饰装修,花去近40万元。然而,网吧最终没能开下去,而且恰恰是在消防验收问题上出现的岔子。原来,小朱向当地消防大队申请消防验收时,被工作人员告知,39#楼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故其开设的网吧无法申报消防验收,也无法办理网吧营业所需相关证件,网吧只有在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此后,网吧便停工了,小朱多次找小张沟通。小张觉得39#楼整体消防不合格不是自己的错,而且合同也约定消防问题由小朱自己负责,让小朱再等等看。一等大半年过去了,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无奈之下,小朱将小张告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小张赔偿其80%的损失。诉讼中,因双方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造价存在争议,法院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最终确认为308390.61元。
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小朱租赁涉案房屋是为了开设网吧,小张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向小朱提供符合开设网吧条件的房屋,但包括小张的房屋在内的39#楼因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尚未通过验收,小朱因此无法申报网吧的消防验收,其经营网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同时,小朱作为承租人,其以开设网吧为目的租赁房屋,应当对房屋是否具备开设条件尽到审查义务,如不具备可拒绝签约。在此情况下,小朱依然选择与小张签约,故其对于合同的解除同样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各自承担 50%的过错责任。对于小朱的装饰装修损失,应限于剩余租赁期间内的残值损失。残值损失即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间为36个月,至合同解除之日,尚有10.8个月未履行,即残值应当为装饰装修价值的30%,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装饰装修残值为92517.18元(308390.61元×30%),并判决小张承担50%即46258.59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