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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腿抖出的电梯血案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6-12-16 10:38:36 打印 字号: | |
  对于有情人而言,“只要你一个眼神肯定,我的爱就有意义”;而对于古惑仔来说,“只要你一个动作不当,我的恨就有源泉”。泗洪法院今日对一起这样的电梯血案作出判决。

  赵某,刚成年;钱某,二十出头,二人都是古惑仔。钱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年刑满释放。今年春夏之交的一天,赵某、钱某与其他几个道上的朋友在一家小饭店痛快地吃喝一顿。吃完饭后已是深夜11点多,赵某、钱某便与“黄河”来到网吧上网。满是醉意的钱某刚进电梯就觉得哪里不对劲,便用他那迷离的眼神迅速锁定了烦躁的源头--一条模糊而又清晰的、静止似乎又抖动的腿。

  赵某威吓一声“抖什么!”,受害人孙某感到莫名其妙,顿了一下才反映过来说的是自己,正声答道“我没抖!”“屌能!!!”钱某、赵某怒火中烧,相继对孙某拳打脚踢。瞬间,电梯到三楼停了下来,“黄河”从电梯出来并跑到吧台问小姐“有没有打人的东西”,小姐说没有。“黄河”便迅速纠集了在网吧上网的几名道上朋友,并进入电梯内殴打孙某。钱某一直堵住电梯门口,赵某则一直在电梯内对孙某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孙某欲作反抗,被赵某永随身携带的匕首戳伤胸腹部,致腹部软组织裂创、肝脏破裂,当场血流不止。

  在场目睹电梯里惊魂血案的群众偷偷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迅速感到控制住场面。赵某、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钱某预交赔偿款1万元。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对赵某、钱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黄河”因有特殊情况,有待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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