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与被告陈小树系被告蓝天中学初一在校寄宿生。在新学生入学的第一天,被告蓝天学校进行了入学教育。而每周班会上,班主任也是进行安全教育强调严禁在校期间追逐、嬉闹。一天中午,原告与被告陈小树等人在一起值日,本来轻松愉悦的氛围却被一只笔给打破了。结果因被告陈小树将原告的笔扔在地上,导致原告与其发生冲突,并造成原告受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尺桡骨中段开放性骨折、桡神经损伤等。住院治疗15天,共支付医药费12793.41元。出院医嘱:继续治疗,休息三个月,术后约一年取内固定(约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陈小树在争执过程中,被告陈小树致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陈小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故被告陈树(陈小树的父亲)、蝴蝶(陈小树的母亲)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蓝天中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被告陈小树、陈树辩解被告蓝天中学应承担责任,但未提供证明被告蓝天中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且被告蓝天中学能够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故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树、蝴蝶赔偿原告杜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13993.41元,并驳回原告杜某对被告蓝天中学及其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