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帅与原告胡美系胞兄妹关系,原告胡美现离异单身。2011年6月,被告甲政府因启动延伸工程需要,对胡美位于该处的房屋进行征收。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经镇政府做胡美相关亲属工作,被告胡帅及相关亲属经商量,同意被告甲政府的补偿方案,并决定由被告胡帅代表原告胡美去签订协议。2013年9月6日,由被告胡帅以原告胡美名义与被告甲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胡美的房屋被甲政府拆除。原告胡美对被告胡帅代其与甲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不予认可,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胡帅以原告胡美名义与被告甲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没有得到原告胡美授权,且直至庭审结束前仍未得到原告胡美的追认,故两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原告胡美不发生效力,由于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胡帅承担。原告胡美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属于对法律行为的性质理解错误,因该协议对原告胡美不产生效力,故不存在撤销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据此,法院对原告撤销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导致被代理人财产被处分,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对被代理人产生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胡美的房屋被征收拆除,是无权代理人被告胡帅的物权代理行为所致,故原告胡美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原告胡美只要求被告甲政府赔偿其已被拆迁的200平方米的门市房、100平方米的住房,而被告甲政府是以工程需要为由,对原告胡美位于该处的房屋进行征收,属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该项起诉。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胡帅以原告胡美名义与被告泗洪县甲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原告胡美不发生效力;驳回原告胡美请求撤销两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胡美要求被告甲人民政府赔偿其已被拆迁的200平方米的门市房、100平方米的住房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