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8月初,A公司将拆卸安装空调的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潘某,双方口头约定:能用的空调,从B公司拆下安装到A公司,不能用的空调卖给潘某。随后,潘某雇佣无资质的赵某为安装工,2012年8月11日15时许,赵某在A公司办公楼四楼安装室外机时, 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骑在机子上,空调支架弯曲断裂,造成赵某坠地受伤,该空调支架是潘某从第三人魏某处购买,赵某遂起诉要求A公司和潘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92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A公司、潘某作为发包人、雇主,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赵某有权要求A公司和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赵某作为雇工,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故无权要求A公司和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发包人的A公司在发包业务时,没有审查雇主潘某的资质和施工条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雇主潘某在雇佣赵某时,没有审查赵某的资质条件,施工过程中又疏于监管,对赵某的损害存也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雇员赵某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高空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导致坠楼受伤,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故无权要求A公司和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