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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按约履行义务,相对方如何主张权利
作者:陈功、付艳  发布时间:2016-11-30 15:48:17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月21日,原告甲镇政府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工业项目用地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辖区内投资工业项目,主要从事各类出口工艺品的生产及销售,项目总公司注册和税收解缴、兑现关系在原告处,经营期限不少于15年。被告对该项目进行全额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00000000元,共分为两期每期投资在50000000元左右,最迟于2012年10月之前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砖混结构厂房面积为一期不低于8000平方米、二期将新增厂房面积15000平方米。在合同生效后20天内完成设计方案,获原告审批后开工建设。被告工业厂房按标准建成砖混结构6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时,每平方米原告奖补50元,建成达到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奖补7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提前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被告名下,同时按约定,并分别于2011年6月7日、7月18日兑现给被告奖补资金317128元、663400元。后由于资金问题,被告未按约投入生产,该土地使用权被用于抵押担保,且被告法定代表人一度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被告由于资金问题,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领取的建设奖补款,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甲镇政府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工业项目用地合同;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甲镇政府980528元;驳回原告甲镇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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