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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导致的合同无法实现,若解除合同后承包金及损失如何处理
作者:陈功、付艳  发布时间:2016-11-30 15:47:49 打印 字号: | |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辖区内的某村一框3000亩土地发包给原告建设省级现代渔业养殖示范基地,约定承包期限为13年,承包金为前三年每年是600元每亩,从第四年起每年850元每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后,原告向被告甲乡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支付土地承包金80万元,并根据被告确定的承包土地范围,委托设计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了设计、施工,后由于中途地方村民不给施工而被迫停工,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鉴于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先后分三次退还了承包金60万元,现尚有20万元承包金没有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因受第三人阻止,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分期退还原告部分承包金。即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同意原告中止履行合同的请求,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准许。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无违约行为,虽然合同解除,被告并未因合同解除而造成损失,故被告收取原告的承包金应当返还原告,现尚余20万元没有返还,原告要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且即便有损失也不能证明该损失系因被告违约而造成,故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不同意解除合同,但由于被告已以自己行为表明同意解除合同,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法院没有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而被告乙乡政府退还甲公司承包金20万元,驳回原告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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