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原告姚红诉被告李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且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
姚红与李先生是高中同学关系。 2005年李先生向姚红借款20000元,但当时姚红手头比较紧张。由于是同学关系,姚红不好意思拒绝,于是找到自己的朋友邓先生,让其帮忙转20000元给李先生,自己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邓先生。之后,邓先生向姚红索要20000元。姚红于是就向李先生索要,但是李先生多次以现在经济困难,等等再说拒绝还款。姚红没办法,只能先将20000元还给邓先生。2007年,再次找李先生索要的时候,结果发现已经联系不上李先生。姚红曾一度想向法院法院起诉李先生,但是当时借款的时候,李先生没有出具借条,无法证明双方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只能放弃起诉。
2016年6月,姚红的高中同学群里一名同学邀请了一名叫“一切随风”陌生人加入群聊。仔细一看他们的聊天记录,原来这个“一切随风”正是自己苦苦寻找快十年的李先生。姚红真是又气又恨,强压着心中的怒火,立马向李先生发出加为好友申请。没想到的是,李先生也立马同意加姚红为好友。姚红一开始假装跟他叙述同学之情,顺利的要到了李先生的电话。之后,姚红就向他问起20000元借款的事。李先生一开始矢口否认,过了一会,又说借是借了,但是已经还了。姚红一看李先生还是拒不还款,于是将其与李先生聊天记录截图后,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开庭当日,李先生未出庭应诉,亦没有书面提交答辩状。姚红为了证明该微信是号是李先生本人,提供了3名高中同学作为证人证明该微信号一直李先生使用,并提供了邓先生转账流水一份。
法院认为,通过姚红的3名同学可以证明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确系李先生。其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可以确认其与姚红发生20000元的借贷关系,通过邓先生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该款已经交付李先生。李先生微信中称已经还过了,没有举证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微信证据,支持了姚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尽管法律认可了电子证据,但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容易受到质疑,信息内容也容易遭到篡改。
因此,要用到电子证据时,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者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生即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没有提前约定,也要通过来往过程中,确定该账号的所有人及聊天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