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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
作者:赵听 秦雷  发布时间:2016-11-25 15:42:52 打印 字号: | |
  2012年4月,阚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阚某因精神分裂症两次入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程某在阚某入院治疗期间外出不归,对阚某的病情不管不问,不支付医药费,阚某患病后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无固定收入,生活又无法自理,起诉要求程某每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

  第一种意见:阚某与程某为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抚养义务,故阚某有权主张扶养费

  第二种意见:阚某虽患精神分裂症,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不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故无权主张扶养费。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这种扶养关系要求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相互供养,在生活上相互帮扶,属于法定义务。扶养义务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之日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扶养义务对夫妻双方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夫妻关系合法存在,这种扶养义务就一直存在。如果夫妻一方因患病、年老或者其他原因缺乏或者丧失生活来源,另一方就应该主动承担义务,在经济上帮助对方,这不仅是婚姻家庭维系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案中阚某与程某是夫妻关系,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阚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应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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