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3月15日,朱某因患糖尿病到某医院住院就诊。住院后第三天某医院安排朱某进行核磁共振检查,同时安排一名护士陪同。诉讼中,某医院自认核磁共振检查不是每个人都能正常适应,机器打开会出现噪音,病人戴头罩可能会致病人压抑感。而朱某在检查上腹部MRI中出现胸闷,不能呼吸,护士遂解开朱某身上的安全扣,朱某因烦躁不慎从MRI机床上面跌落下来导致摔伤。经诊断为腰3椎体前缘骨折,住院22天,出院后医院建议卧床休息三个月。该次住院产生医疗费用3452元。
【裁判】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因患病到某医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本案中,朱某在做核磁共振检查过程中,因身体不适,产生胸闷,导致从MRI机上摔伤,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明知核磁共振检查不是每个人都能正常适应,对患者做核磁共振检查可能出现的不适应当预见并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发生。但某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该注意义务,也无证据证明朱某存在故意自伤行为,故对朱某的此次摔伤,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是医院应负有的特定注意义务,也就是诊疗义务。作为诊疗义务的要求,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应保持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