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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定作人自行垫付赔偿款 能否向承揽人追偿
作者:李国英  发布时间:2016-11-22 17:13: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5年8月,因某商场走道护栏玻璃有部分损坏,某商场安排人员在王某处定制8块护栏玻璃和4块门市玻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王某负责提供材料,量完尺寸,安装到位。2015年7月23日下午,某商场物管部经理丁某电话通知王某到场安装玻璃。王某在接到通知后来到某商场的三楼安装护栏玻璃,在这过程中,对面就是案外人袁某门市,其带着2岁半女儿在门前从一旁观看。袁某在接电话时,其女儿径自前往跑去,由于王某刚刚拆卸下玻璃,不料孩子从此空档处坠落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认当时未在现场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但已多次提醒袁某将孩子远离现场。后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赶往出事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某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未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8月18日,某商场与受害人母亲袁某在派出所的组织下达成赔偿协议:某商场一次性向袁某赔偿22万元;某商场支付赔偿款后,袁某的侵权赔偿请求权转移归某商场所有,某商场有权向本事件承担施工的责任人追偿。协议书签订后,次日,某商场将22万元赔偿款汇入受害人袁某的银行帐户。后某商场向王某追偿其已垫付的22万元赔偿款未果。

[裁判]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商场与王某之间约定:被告负责提供材料,量完尺寸,安装到位,某商场支付给王某玻璃安装及相关费用。故王某的工作不受某商场控制、支配,具有人身独立性。另一方面,某商场无权就王某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作出决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某商场自行与他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既未经王某同意,也未得到王某事后追认,对王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某商场以追偿权要求王某赔偿其已垫付的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商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理、监督和约束,定作人没有监督工作的义务。但在本案中,某商场指定的工作场所系其管理的公共区域,其应对公共区域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亦负有监督和危险提示的义务,但某商场并未在该公共区域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已对受害者母亲袁某作多次提醒,而袁某作为监护人在施工现场未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且事故发生后袁某亦未直接向王某主张权利。故王某对袁某女儿坠落身亡不具有过错责任。某商场向王某追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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