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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原告马银河、马玲玲、马秀秀诉被告施雨、陈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徐寒露  发布时间:2016-11-22 17:05:07 打印 字号: | |
  原告马银河、马玲玲、马秀秀诉被告施雨、陈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陈硕将苏NH7593轻型普通货车停放路边时,钥匙未拔,驻车制动器未拉紧,且档位仍停留在三档。后车上乘客施雨误将车辆启动,因其无驾驶证且饮酒,致使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环卫工人王兆兰,造成王兆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施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硕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苏NH7593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了较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被告太平洋财保宿迁支公司辩称因施雨存在无证驾驶及醉酒驾驶情形,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

裁判:虽然交通事故是由施雨的行为直接造成,且其行为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但是根据交警部门查明的事故原因,施雨、陈硕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即王兆兰的死亡系由施雨、陈硕两人侵权行为共同造成。陈硕的过错主要为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而该行为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因此,被告太平洋财保宿迁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陈硕应承担的部分予以赔偿,而非全部免赔。

评析:商业三者险的理赔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饮酒或无驾驶证的,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负责赔偿。但是本案存在两个连续的驾驶行为,其中只有施雨的驾驶行为存在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保险人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由施雨驾驶为由拒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因为陈硕、施雨的两个驾驶行为都针对被保险车辆,所以应对两个行为分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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