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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出具的委托书能否成为索款凭证
作者:胡风、付艳  发布时间:2016-11-22 16:58:52 打印 字号: | |
  被告甲公司在承建被告乙公司发包的汽车客运总站建筑工程时,原告杜某受雇于被告甲公司,在工地上拖运土方。工程结束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甲公司尚欠原告工资款28000元,并于2016年7月8日出具委托书一张,委托被告乙公司代付原告工资款28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无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某受雇于被告甲公司从事土方拖运工作,被告甲公司应按照结算的数额及时支付报酬。被告甲公司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被告甲公司应给付原告杜某劳动报酬28000元。杜某主张被告乙公司在前付款范围内支付该款项,其提供的委托书系甲公司单方作出,被告乙公司并未在委托书盖章确认,也未表示同意。本案原告和被告乙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乙公司是否欠甲公司工程款,均无需向原告支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江苏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劳动报酬28000元;驳回原告杜某对被告江苏泗洪汽车运输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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