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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又犯罪 减刑不成又加刑
作者:邓素颖  发布时间:2016-11-22 16:18:03 打印 字号: | |
  几句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正在服刑的王加猛、李俊才因几句口角将同监区的狱友殴打致轻伤二级。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并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分别对被告人王加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对被告人李俊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二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2013年1月24日,王加猛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被减刑一年;2014年4月12日,李俊才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期间被减刑一年;王加猛与李俊才在狱中结为好友。2016年4月25日下午,作为新犯集训组组长的王加猛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某监区训练场与服刑人员杜强兵因训练站位发生口角。训练结束后,王加猛到杜强兵所在的监舍再次与杜强兵发生口角,王加猛遂上前用手打杜强兵头部,引发王加猛与杜强兵厮打,作为王加猛好友的李俊才见状遂与王加猛一起对杜强兵拳打脚踢,致杜强兵左耳鼓膜穿孔(6周未愈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强兵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加猛、李俊贤作为被依法关押的服刑罪犯,本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在服刑期间破坏监管秩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法院遂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王加猛和李俊才为自己的激情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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