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泗洪县某小区的李老太是一名老鞋匠,她虽然年逾七旬,但凭借自己过硬的技术,在县城开了一间鞋铺,生意还算红火。然而,去年的一天,李老太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不仅受了伤,还造成了残疾……
2015年的一天,73岁的李老太像往常一样,驾驶着她心爱的小三轮去鞋铺做生意。在行驶至两条道路的交叉路口东侧(掉头缺口)处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时,因为未注意路况,同时也未减速,与张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直行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了。此次事故造成了李老太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李老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由于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李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8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万余元,在交强险限额外按照40%承担5000余元。
庭审时双方对是否需要赔偿李老太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特别大的分歧,被告认为李老太已经73岁了,不存在误工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虽然李老太因此次事故造成了伤残,但由于事故主要是由原告李老太造成的,故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李老太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县城居住,并且自2011年起就已经租商铺从事卖鞋的经营活动,因为发生了这次的交通事故而确实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所以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予以适当支持。但因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虽然李老太在本次事故中构成伤残,一审法院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老太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误工费2万余元)。
法官说法:虽然法院判决了被告对李老太的损失进行赔偿,李老太并未遭受特别大的经济损失,但是此次事故却让这位古稀老人在晚年忍受着伤残带来的痛苦。其实,作为当事人双方,如果都能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查看路况,交叉路口减速慢行,事故不是不可避免。迈入老年,眼睛、耳朵和大脑未必能如年轻时一样,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门或许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