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年底,张山所在村民小组调整各家各户的承包地。张山弟弟家的耕地一直转包给张山家耕种。土地调整时,张山弟弟家分得了原来由张海家耕种的土城头1.8亩土地并取得了土地确权证书,张海家则被调整耕种另一块土地。因张海家分得的耕地之前曾种过树,地里有树根,张海觉得不好种,于是强行抢占已经分给张山弟弟家的土城头1.8亩土地中的部分耕地并一直耕种至今。
张山每次要求张海返还其侵占的土地,张海都拿刀等工具威胁辱骂张山及其家人。张山也找了村里、乡里做张海的工作,但张海每次都是当场表示同意返还土地,出了门就反悔。就这样一拖再拖,到现在这土地的问题都没有解决。最后张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一纸诉状将张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行为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张海侵占并耕种张山转包之耕地,其行为已侵害了张山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张山有权要求张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涉案土地交还张山。因张海的侵占行为导致张山无法对涉案土地进行耕种,给张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张海应予赔偿。综合考量泗洪地区近20年玉米、小麦等旱作物的投入及产量情况、价格情况,张山主张的10000元赔偿数额并未超过涉案土地20年的实际收益,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张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侵占的土地返还于张山并赔偿张山土地承包经营损失10000元。
正所谓:你耕你的地,我种我的田;何必为私立,抢占他人田;有理不多言,无理乱扯弦;反反又复复,一年又一年;法制之榻下,怎容你安眠;一纸判决下,还田又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