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个寻常的不能再寻常的早上,原告杜某像往常一样在常去的馄饨店内吃早餐。忽然,耳边“轰”的一声炸响,杜某失去了知觉,等到再醒来的时候,已经人在医院了。原来在杜某吃饭的时候,隔壁被告胡某经营的电机电动工具修理部内突然发生煤气罐爆炸,导致在馄饨店就餐的包括原告在内的数人被炸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损伤为颈5椎体骨折、左侧第4-10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33天,出院后医疗机构医嘱休息三个月。因被告不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造成的误工期限为13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原告户籍性质为城镇户口,江苏省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使用液化气过程中,因为液化气罐爆炸,导致在隔壁吃饭的原告被炸伤,被告胡某应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并无任何过错,故被告胡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结合原告的伤情,原告的主张的148692元残疾赔偿金及8000元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杜某各项经济损失156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