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洪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两起同一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为本县招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不善多处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资金急需周转,因而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泗洪法院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多次邮寄被退回,历经波折,终于联系上了被告。被告表示对欠原告款项数额没有异议,但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现已暂停生产经营,无法立即归还全部欠款,而且法定代表人身在浙江,由于个人原因短期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同时表达了希望在法定主持下与原告方面沟通的意愿。
本着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减少涉诉企业诉累的原则,民二庭法官当天夜里赶到浙江,第二天一早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有机会面对面的真诚沟通,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分别偿还两原告490万元、302万元及利息,纠纷顺利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