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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 司法为民的好法官——陈功
作者:付艳  发布时间:2016-08-02 18:12:36 打印 字号: | |
  2016年8月1日的上午十点二十分,民一庭庭长陈功在庭审结束后准备回办公室处理繁多的事务时,一位当事人手拿锦旗走向了他。

“请问你是找谁的?”陈功和气地问道。

“我是专程来感谢您的啊,这是我们公司给您送的锦旗,感谢陈庭长依法判案,支持我们万邦公司的诉求啊。”来者说道。

“依法判案是我们应尽的职责,能够妥善处理好你们的案件,让双方都得到公正的审判,我也表示很开心。”陈功微笑地说道。

“是的,我们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真的要再次感谢陈庭长。”来者激动的用双手紧握着陈功。

事情还要从原告万邦公司起诉的官司开始说起。2013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路灯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路灯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承包范围为安装LED路灯435盏,控制箱8台;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1日;合同约定价款为930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60%,第二年付至工程结算价款(审计价)的80%,余款在第三年付清(无质量问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路灯臂长进行约定变更,即将原来1.5米变更为2.7米;另将435盏变更为395盏。工程于2014年8月22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共支付工程款5222198元。后由于双方对工程变更后,工程量认识不一致及工程质量有无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7月7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按合同价款60%支付余款。在案件审理中,由于距竣工验收后时间超过一年,原告要求对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并按80%价款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由于双方对变更后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由泗洪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委托审计协议,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又由于审计局没有资质,双方一致同意由泗洪法院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单位进行鉴定,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工程总造价为9424099.23元。按照80%价款即7539279.39元减去被告方已支付的工程款5222198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317081.39元。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且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对变更后的工程量认识有差异,且变更工程时没有签单,故可自第二次开庭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主张,由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已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此对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还提出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的60%已经支付,按80%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同意支付,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因按80%支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遂按60%诉讼,诉讼中,由于原被告最终达成委托鉴定协议,并已经鉴定,被告再以此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万邦公司工程款2317081.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判决后,原告为表达对陈功庭长的感谢,专门从淮安赶来送给他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司法为民”的锦旗。这不仅仅是对陈功个人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院公正司法的认可,让奋斗在一线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满怀热情更加坚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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