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人们对婚前协议已不再陌生。婚前协议一般约定财产归属、债务负担、子女抚养、过错赔偿等婚姻家庭关系中常见问题,但泗洪法院近日却审结了一起颇为离奇的涉及婚前协议案件。
王某诉称,王某今年70岁,刘某今年55岁。2015年7月,双方商议:王某给刘某3000元,刘某和王某做半年的夫妻,至2016年春节婚期届满,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如违约,罚款20000元。后双方于2015年7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但春节过后至今,王某多次要求刘某办理离婚手续,刘某拒不配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刘某赔偿王某20000元。
承办人阅卷后,并未急着向对方送达,而是仔细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并向王某释明:首先,婚姻登记具有国家公信力,一经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除非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以及因受胁迫结婚等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其次,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只能通过国家登记来实现,即便一致约定确立条件或解除期限,因相关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要求对方按约履行或要求强制履行,除非对方同意与之解除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刘某不能以王某未给付其2000元为由,主张婚姻关系确立条件未成就,进而要求判令离婚;同样,王某不能以刘某未按期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主张婚姻关系解除期限已届满,进而要求判令离婚。
经释明后,王某自行与刘某协商解决,并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