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阿正却不然,因为手头拮据,阿正偷走同居女友的银行卡,取走29000元。近日,泗洪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阿正是一名瓦工,阿珍是工地上拎小桶的小工,作为务工时的搭档他们相识了,后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为了生活上有个照应,两人在工地附近的一处出租屋里开始了同居生活。由于所在的建筑公司效益不好,阿正和阿珍今年已经大半年都没有拿到工资了,只能按月领点生活费。两人的日常生活开销都是阿正在出,后来阿正手头拮据,就把主意打在了阿珍身上。2015年11月1日上午阿正趁阿珍外出买菜之时,将阿珍放于家中挎包内的身份证和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盗取,并分多次从ATM机上取款共计29000元,后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丢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阿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阿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即使是情侣关系,两人之间存在财产上的联系,甚或同居生活,但财产所有权是明确的。赠与和盗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性质,盗窃女友钱财同样构成盗窃罪。邓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