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绍兴某纺织公司驻泗洪地区的业务员,在其公司起诉宿迁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授权作为该案的全权代理人,然而,不知是因为“法盲”,还是平时任性惯了,小张在诉讼过程中“任性妄为”,导致案件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白白浪费了2618元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过程中,查明被告下落不明,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书记员于是电话通知小张前来补交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普通程序要全额收取。小张两次“毁约”——在自己答应的时间点不见踪影,第三次通话时还说“你帮我垫付一下吧,开庭时我还给你”。在法院下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他在限定期限的最后一天终于补交了诉讼费。
案件公告送达,开庭日期也书面通知了小张。在开庭的前三天,书记员再次电话提醒他“你公司的案子6月23日下午2时开庭,别忘出庭了”。
“开庭还要我去吗?被告不是也不出庭吗?”
“你要到庭陈述请求、提供证据啊。”
“诉讼请求诉状上有,证据在立案时也提交了;你们开吧,开庭后给我判决书就行了。”
“你不出庭,案件要按撤诉处理的。”
开庭的那一天,小张果然没有出现。
庭后第三天,法官将其通知到庭。
“为什么没有按时到庭?”
“公司在南京临时有事,我22号就到南京去了,昨天才回来。”
“为什么不向本院请假或申请延期?”
“我忘记了。”
于是,法院依法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8元由原告负担。
接到裁定书后,小张慌了:“法官,诉讼费能全退吗,再起诉的话公司不会出诉讼费的,肯定要我负担。”
法律是儿戏吗?费用是你想退就退的吗?开庭是你想不来就不来的吗? “任性哥”终要为“任性”付出代价,就当花钱买个教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