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尽管让夫妻关系终结,但并不能斩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骨肉亲情,可在生活中却一直存在探望难的问题。日前,泗洪法院就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李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李某和张某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两子女随李某生活。子女对于父母来说,永远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由于父母离异,不得不随其中一方生活,与另一方产生距离,可即使这样,彼此心里那份骨肉相连的亲情也依然不会改变。张某作为母亲,对两个孩子很是牵挂,可张某每次探望孩子都不是很顺利,李某总是有许多理由让张某见不到孩子,无奈之下,张某最终选择诉诸法院。
针对上述情况,承办法官通知张某、李某进行调解,释法析理,从情、理、法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张某和李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同意原告张某自2016年6月起每半月可探望两子女一次,每次两天,时间为任一星期六、星期天,其中每年的一、七、八月份,每次探望时间为4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增进子女与父母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地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离异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爱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作为离婚双方来说一定要明白,并不是一定要把孩子放在自己身边才是爱,爱更不是独占孩子的情感世界,对孩子真正的爱是在双方离婚后还能让孩子拥有一个有利于其成长的生活环境,不让大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对于孩子来说,父母任何一方的爱,都是阳光和雨露,如果父母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对孩子的探视权问题,对孩子幼小的心灵只会是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