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着妻子回娘家,李某忽然看见附近鱼塘里有好多活蹦乱跳的小鱼,顿时是心痒难耐,妻子王某看到后无奈地说:“你呀,就知道钓鱼。”李某听后是嘿嘿一笑:“我也就这点爱好了,现在跟你申请,是否批准啊?”王某没办法,说道:“行啦,先回家,等等再出来。”李某听后是欢呼雀跃,可谁曾想,李某的生命却终结在了这小小的鱼塘之中。
李某拿着鱼竿哼着小曲来到鱼塘边,秋高气爽,是个适合钓鱼的好天气,一切准备就绪,李某便开开心心地钓着鱼。很快,鱼儿就上钩了,随着鱼越钓越多,李某这心情就越是好,可就在李某再次抛鱼钩的时候,悲剧却发生了。李某的鱼钩不慎触碰到水塘上空的高压线路导致心脏呼吸骤停,李某倒在了鱼塘边。王某在家闲聊时,突然心里一慌,隐隐觉得有些不对劲,再看看时间,发现丈夫李某还是没有回来,便急匆匆地往鱼塘赶去,等王某赶到鱼塘时,鱼塘周围已经围满了人,大家议论纷纷,说是有人晕倒在池边。王某一听更是心慌,连忙往人群里挤,果不其然,晕倒的正是自己的丈夫。虽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未能挽回李某的生命。王某听到噩耗是哭得撕心裂肺,因为过度悲伤,王某哭晕在了手术室的门外。
等到王某醒来,家人劝着她看开,说道:“虽然李某离开了,但是这个家还在,老人和孩子还需要你,你可不能倒下啊。”想到家里年迈的老人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王某选择了坚强。咨询律师后,王某、李某的母亲及李某和王某的两个孩子将供电公司和经信局起诉至了法院。
因二被告认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赔偿,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故在调解无果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鱼塘钓鱼过程中,因电击导致心脏呼吸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水塘上空的架空线路系供电公司所有,为10KV高压线路,横穿水塘上空,距离地面垂直距离大于5.5米。该高压输电线路及设施周围未设立相关标志。水塘的另一边竖有一根支撑高压输电线路的电线杆,四周长有茂密的植被。被告供电公司是电力经营企业。被告经信局是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受害人触碰的线路电压为10千伏,属于高压输电线路,被告供电公司是该高压线路及设备的所有人,对涉案高压线路及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作为涉案高压线路及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信局系县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属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线路和设备并不拥有支配权和享有运行利益,不是涉案线路和设备的经营者,故经信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受害人李某应该能够看见高压线路,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电线路下方钓鱼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且受害人在高压线路下钓鱼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原则,本案不存在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的情节,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受害人妻子王某的娘家在高压电附近的村庄,受害人李某对当地的环境应有所熟悉,且涉案高压线路横穿整个农田,受害人应该能够看见。受害人的水桶里有一定数量的鱼,受害人应该已经钓了一定时间的鱼,而在事发的水塘的另一侧就竖立一根电线杆,虽水塘周围有植被,但受害人能够看见电线杆,应当预见到电线杆上有电线通过,但受害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适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7783.9元并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拿着二审判决书,王某看着远方,思绪万千。如果没有这次的意外,她的人生会是怎样?但是没有如果,生活还在继续,她唯有坚强地生活下去,虽然曾经的顶梁柱不在了,但现在这个家需要她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