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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洗手间”
作者:胡风、付艳  发布时间:2016-06-27 10:53:03 打印 字号: | |
  一个周末下午,小张约上几个挚友吃饭唱歌,本是十分惬意的生活,可谁曾想,小张竟在KTV的洗手间内摔倒不省人事,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结果住院十几天,小张却一直昏迷不醒,医生建议将小张转去大医院治疗。转院后,经过医生全面检查后医治,小张终于是脱离了危险,慢慢有了好转。

  小张在洗手间究竟遇到了什么?小张昏迷不醒的原因又是什么?这让小张的家人是百思不得其解。问了一起唱歌的朋友,朋友也说只是发现小张去了洗手间一直未回,因为担心,便出去寻找小张,发现的时候小张已经晕倒在洗手间内,至于小张因何摔倒,他们也是没有看到。待小张清醒后,家人朋友赶紧向其询问当时的情况。小张称就是因为KTV洗手间地面有水打滑,才导致自己摔倒的。 家人朋友一听这话,有个懂点法律知识的朋友说道:“那这是KTV没有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才导致的事故啊。你应该向他们索赔。”

  听了朋友的话,小张及家人都觉得很有道理,在与KTV协商未果后,小张将KTV 起诉至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却认为自己在管理上是不存在问题的,其辩称:原告本身就已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且是高血压病三级,属于极高危组,随时都有出现脑出血的可能,原告的脑出血和脑疝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并不是摔伤导致。而且被告场所在开业前都是经过保洁的,到下午才开始营业,卫生间地面根本没有水;被告的店堂和包厢洗手间均安全提示牌,被告已经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对原告的损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大,法院在调解无果后,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张和朋友到被告处唱歌。期间,原告到包厢内的卫生间如厕,后其朋友到卫生间找原告,发现原告倒在卫生间的地面上,不省人事。原告的朋友和被告的工作人员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脑疝、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右肘关节脱位,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颅骨骨瓣减压术。入院情况载明,因突发人事不省半小时入院,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十余年,服用药物不规律。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药费81537.34元。十几天后,小张转入南京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住院25天,花费医药费14344.3元。后又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药费929.71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作为受害者应当对其所受损害的事实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原告本身患有高血压病,属于极高危组,长期未规律服药,加之原告事发前在KTV包厢购买啤酒、饮料、唱歌,极有可能突发脑出血而晕倒在地。而原告提供的证人并未看见原告如何摔倒的,不能证实原告的损伤是由于滑倒导致,亦无法证实原告损伤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已尽充分的提示义务,但由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亦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张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小张表示服判,不会上诉。同时也对家人表态,以后一定会注意身体,按时吃药,不再让他们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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