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手记
区分主从犯需考虑行为,但更要考虑地位和作用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6-06-24 10:06:03 打印 字号: | |
  毒品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时,应结合整个犯罪过程,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角度进行分析,不能仅因被告人在毒品买卖尤其是联系购买方面行为积极主动,就认定其为主犯。

  法院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间,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刘某联系朱某及“晓晓”购买冰毒。徐某先借用他人车辆,伙同刘某、刘某某等人驾车至南京,再由徐某出资从“晓晓”购买冰毒83克,或将购毒款交给刘某、刘某某一同通过朱某与对方交易购买冰毒35克,最后将毒品运至泗洪县出售。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朱某违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贩卖、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与徐某共谋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通过刘某联系并伙同徐某两次驾车至南京购买冰毒运回泗洪出售,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二审法院认为,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证实,贩卖毒品系同案关系人徐某提议,刘某系受徐某安排,帮助徐某联系购买毒品,刘某未出资,毒品亦为徐某所有,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从中获利,原审根据刘某在毒品买卖尤其是联系购买方面行为积极主动等,认定其为主犯并非无事实依据,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刘某的地位、作用与徐某相比属于从属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