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为了开发小区与曹某协商占用曹某家房屋与耕地并给予赔偿,经双方协商一致,许某向曹某出具欠条一张,同意给付曹某土地房屋赔偿款100000元。约定三个月结一次利息,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许某支付了部分利息。许某实际仅占用曹某部分耕地用于小区建设,所占用耕地没有履行相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因曹某多次向许某索要本案讼争欠条所涉款项未果,故而成讼。
本案中曹某可以将耕地交给许某开发小区吗?基于该行为出具的欠条在许某和曹某间能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涉案土地系耕地,乃农用地,并未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曹某将其承包之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许某用于非农建设,改变了涉案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原、许某之间关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议无效,许某基于该协议出具与曹某的欠条因属该协议之对价条款亦属无效。鉴于经法院释明后,曹某仍坚持以借款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应驳回曹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