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原告大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龙水厂签订了《天空新村供水协议书》,约定原告开发的天空新村的供水由被告全权代理,供水收费由被告自负盈亏,和原告无关,且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天空新村内打水井一口,但前提是原告在天空新村施工期间所有用水被告必须做到正常免费供水;被告在小区内给水施工必须按照国家给水施工规范施工,一切材料和其他费用都由被告自行承担,完工后由原告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另要求被告施工前提供一份施工计划说明书和材料合格证书;如有政府行为和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与原告无关。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天空新村进行了自来水管网施工,于2014年6月1日第一期施工结束,其后对业主进行供水,后因被告不能全天候进行供水,且其铺设的管道出现漏水破裂现象维护亦不及时,导致小区业主要求原告解决问题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天空新村供水协议书》,被告立即退场,双方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审理中关于原告与被告间系何种法律关系出现不同意见。是供水合同关系?是自来水管网施工合同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亦或是其他法律关系?究竟系何法律关系,似乎很难把握。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被告双方协议的内容来看,原、被告之间乃系委托合同关系。
首先,从本案所涉协议签订之目的来看,该协议主要解决的是原告开发的天空新村小区的供水问题,系由原告委托被告对其开发的小区进行供水,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协议初看似乎并不符合通常委托合同之表象,似乎被告在做赔本之买卖,但本案中被告之所以同意“原告在天空新村小区施工期间所有用水被告正常免费供水,供水施工的一切材料和其他费用都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之意在于长远,意从以后的小区供水中收回成本赚取利润。
其次,被告于协议中承诺之内容“原告在天空新村小区施工期间所有用水被告正常免费供水,供水施工的一切材料和其他费用都由被告自行承担”,该承诺内容虽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被告之间的免费供用水合同关系,一个是原、被告之间的自来水管网施工合同关系,但该承诺内容仅仅是被告获得签订本案讼争供水协议机会之对价,并不影响本案讼争协议整体上乃系委托合同之定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空新村供水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