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借给谁的,就应该找谁要,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可偏偏有人不认这个理,坚信只要会哭就一定有奶吃,非揪着没有直接关系的政府不放,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5年4月13日,魏营政府与王某甲签订魏营农贸市场土地挂牌出让合作协议,约定将农贸市场土地转让给王某搞开发,王某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缴纳308万元作为保证金。其后,施某受邀参加开发,并向王某乙预约借款以交纳保证金,将魏营镇财政所账号交给王某乙,要求将钱汇入该账户。2015年4月22日,王某乙按施某提供的账号汇款80万元。后王某乙要求施某还款,但无果。王某乙便以钱汇错账户为由,起诉要求魏营政府退还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但魏营政府取得的80万元并非不当得利。
首先,魏营政府与王某签订土地挂牌出让合作协议,约定了保证金条款,双方形成了土地转让合同。魏营政府系依合同关系取得该款,该债务性质为合同之债,而非不当得利之债。魏营政府仅需对合同相对方负担相应义务,对第三人即王某乙不负任何合同义务。
其次,王某乙向魏营政府汇款并非无任何依据。王某乙与施某形成借款合意,并按借款人施某指定汇款至魏营政府账户,其二人之间就该款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王某乙完成交付款项义务后,施某对该款负有偿还义务,故王某乙应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主张权利,而非向魏营政府主张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