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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家人 相煎何太急
作者:葛明  发布时间:2016-06-20 14:52:49 打印 字号: | |
  张某与石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张甲与张乙。2009年6月,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泗洪县某小区10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及10号楼1号车库。首付150000元,余款100000元按揭支付。2010年2月,房屋交付后,张某、石某、张乙共同入住10号楼1单元101室,10号楼1号车库则由张甲及其家人居住使用。2014年2月,石某以张某有婚外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查明二人夫妻感情未有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离婚案件审理中,经张某授意,张乙将上述房产剩余按揭款一次性付清后,张某欲将房产过房给张乙。2014年7月,石某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将张某、张乙(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审理中,张某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让与张乙,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上述房产及车库归第三人张乙所有,张乙给付石某财产折款120000元。2015年3月,张乙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张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搬出车库,并赔偿其占用车库至今使用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甲入住车库系基于家庭亲属关系,并经原财产共同人同意后占有使用,且张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单独享有车库所有权后向张甲发出搬出车库、排除妨害的通知,故判决张甲迁出车库,但驳回张乙要求张甲支付使用费用的请求。2015年4月,石某以张乙拒不履行裁判文书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对房产拍卖流拍,遂裁定以物抵债,将上述房产及车库以270000元价格归于石某所有,石某给付张乙150000元。至此,该房产纠纷案件处理完毕,但一家四口多次互诉,历时二年有余,为了区区数十万元,亲情已逝,父子、母子不再相认,兄弟形同陌路。

  古语云: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笔者认为,夫妻和睦,兄弟齐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夫妻之间,兄弟之间只有互谅互让,才能拥有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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