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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 高利放贷需谨慎
作者:葛明  发布时间:2016-06-14 14:16:56 打印 字号: | |
  陈某与杨某、张某均是泗洪县人。2012年8月的一天,杨某与张某在南京巧遇陈某驾车回泗洪,遂搭载。途中,杨某与陈某闲聊,现正与张某筹备结婚,尚差30000元。陈某听闻后表示自己有钱,可以借给杨某,但杨某应当给付高额利息。回到泗洪的第二天,陈某到与杨某约定的地点将30000元交给前来取款的张某,由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月息8分,借期一年。到期后,陈某多次寻找杨某与张某追要借款,但杨某与张某避而不见,电话联系时杨某亦不认可借款一事。被迫无耐,陈某到法院提起诉讼,然张某下落不明,杨某到庭后表示没有钱还且不认可是自己的借款。法院经依法送达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杨某与张某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书,陈某亦无证据证明杨某是共同借款人及借款有利息的约定,遂判决张某对借款2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案件中的陈某为了获取高利,将钱款借给仅有一面之缘杨某与张某,致使钱款多年追要不回,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笔者在此告诫大家,高利放贷需谨慎,莫让一时的小利遮住了双眼,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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