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屋内开个小诊所,替乡里乡亲看个小病,凭技术吃饭,况且收费也不高,治疗也没出事,自己就业难问题解决了,乡亲看病难问题也解决了,有什么不好?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为什么要查我还判我呢?
法院查明,张某甲、张某乙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房屋内开展诊疗活动,均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后在家中再次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卫生行政部门再次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最终判处二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医疗活动,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药品、器材。
法官提醒: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卫生管理秩序,并有可能对老来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非法行医行为只要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不以损害后果实际发生为前提。非法行医行为如果还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死亡的损害后果,那就要升格法定刑、加重处罚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