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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姓党,不能执行?法院姓法,能不执行?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6-06-07 17:23:47 打印 字号: | |
  近期,本院监察室受理一起信访投诉案件。信访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称,本院执行局冻结其公司党组织党费专用帐户违法,要求解除冻结,并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活动痛陈其情。那么何谓“党费专用帐户”?“党费专用帐户”到底能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表党委统一管理,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帐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一、党费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不能用来偿还企业债务。二、法院可以先行冻结,如确属党费,再解除冻结。因此,只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帐户采取冻结措施,即便事后查证相关款项确属党费,只需再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帐户采取解冻措施。

  笔者更为关心的是,党费不能执行,那法能不执行吗?显然不能!就算最终对认定属于党费专用帐户并予以解冻,中铁公司仍然要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仅为十几万元,对于中铁公司而言可能并不算什么。中铁公司既然对”两学一做“理解得那么透彻,是不是应该做得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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