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书记、主任、会计,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本应齐心协力为本村村民做实事、谋福利,却虚报、冒领公款一百多万元,最终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刑罚。
2014年1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屈某、主任周某甲、主办会计周某乙,在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土地增减挂钩工作过程中,事先预谋并实际虚报86户被征收补偿户,冒领公款1919015元,并预谋用其中部分资金为村里建老年房后余款由三人分配,后用其中部分资金支付了村相关开支。2014年下半年,纪委对该村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屈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经商议向纪委承认虚报814000元并计入村账目,并决定将余款1105015元由周某乙保管,待事情平息后由三人分配。2014年11月,纪委对周某乙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周某乙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周某甲以及屈某贪污公款的事实。同年12月,纪委对周某甲采取“双规”措施,周某甲如实交代了自己伙同周某乙以及屈某贪污公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屈某、周某甲、周某乙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增减挂钩的行政管理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虚报冒领之前即预谋占有该款建老年房后的余款,后将虚报冒领的款项由个人保管,在组织调查时将其中81.4万元钱款入账以应付,余款110余万元确定为过后占有分配,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综合考虑屈某、周某甲、周某乙在犯罪中的作用及犯罪后的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最终分别判处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周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周某乙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并判决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