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些人也许是出于一定的目的,也许是闲着无聊,为了寻求刺激,也许是遇到挫折发泄情绪,就会“没事儿找事儿”。那么,没事找事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2015年1月21日21时许,邱某因为失恋,以心情不好为由,纠集顾某及黄某等人到泗洪县某乡镇中学找学生打。黄某、柏某在邱某指使下从学校院墙洞中进入学校,见学生小程上厕所,即将小程带至学校外操场和空地上,顾某及邱某等人对小程进行拳打脚踢,柏某、黄某并用裤带抽打小程。后黄某提议将小程带去“洗洗澡”,顾某、邱某等人将学生小程带至学校附近水沟边,顾某将小程衣服外套脱掉,黄某用脚踹小程强迫其到水沟里,并要求其蹲下将头没入水中,小程被迫将头没入水中,在冷水中一直待至黄某、柏某数数至60才得以上岸。上岸后,邱某、黄某等人让学生小程做蛙跳并唱歌回学校。期间,邱某、黄某等人用膝盖跪击小程。在殴打过程中,致小程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小程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邱某、黄某、顾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分别处以九个月、八个月和七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