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的屈某、潘某母子二人,用祖传配方在家中自制药粉,给药粉取名为“云南潘家黑药”,并以每瓶50元或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4800元。此药粉是否真的如传说中的那般神奇暂且不论,屈某、潘某母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潘某尤其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且对屈某、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禁止屈某、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律为何不认“祖传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按“祖传秘方”制作的药品可能也具有一定的疗效,在其自然属性上具有药品的某些特征。但由于违反了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因此也按假药处理,属于法律属性上的假药。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