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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有风险,合法权益当维护
作者:陈功、付艳  发布时间:2016-05-31 16:42:48 打印 字号: | |
  超市买枣,怎料吃后不适。细看生产日期,才发现在购买时就已过期。向超市索偿未果后,原告徐某作为消费者愤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超市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

  原告徐某诉称,其于2015年7月11日在被告处购买枣雅新疆红枣6袋,健康红枣2袋,合计人民币798.5元。买回后,原告食用该红枣,出现肠胃腹胀感觉,遂查阅资料发现,涉案产品均为免洗红枣,根据国家标准,涉案产品均已过期,且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798.5元,并赔偿7985元,交通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58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与甲超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而将甲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甲超市辩称,原告购买的产品并非为不符合的产品,该产品是国家准许销售的,符合国家规定,原告所说的腹胀等是不存在的,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证明该商品能对人造成伤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在被告处购买枣雅新疆红枣6袋,健康红枣2袋,合计人民币798.5元。该商品名称为健康红枣(免洗红枣),产品分类为低含水量免洗红枣,保质期12个月,等级为超特级,系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另查明,免洗红枣国家标准GB/T26150-2010规定:1、范围中有灭菌要求;5、质量要求:等级规格最高为特级;7、检验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含二氧化硫残留量;9、运输、贮存和保质期:保质期低含水量为9个月。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YS0001S-2014规定:1、范围中无灭菌要求;3.3等级规格、质量要求:等级规格最高为顶级、含超特级;6.3出厂检验项目不含二氧化硫残留量;7.5、保质期为12个月。该企业标准已经河南省卫生厅备案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生产者采用的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免洗红枣有国家标准,首先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而该产品系以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虽然该企业标准已经备案登记,但对照国家标准不难看出其并未高于国家标准,因此,被告销售的该免洗红枣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专业的零售商应对食品的安全生产标准知情,应当知道而不知的应视为明知。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鉴于原告为维权客观上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其损失为300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甲超市退还原告购货款798.5元,并赔偿798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人民币9083.5元。

超市是人们现在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很多人都会选在超市购买东西,因为觉得在超市买的东西质量放心。但是在超市购买东西,仍要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外包装等细节,因为不排除超市也会出售不合格产品。很多时候作为消费者的我们选择的却是沉默,权当自己不走运,其实不然,当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学会运用法律作为武器去维护合法权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生产者采用的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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