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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风水相邻通道互不让 细释法多年死结一朝解
作者:陈研  发布时间:2016-05-31 10:11:42 打印 字号: | |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是邻居,自30年前就居住在一起。双方居住的房屋均系在宅基地上所盖。该村委会要求居民在盖房屋时门前留有4米宽的道路用于出行。由于原告王某家居住在村庄的最西头,西侧无人通行,原告在1991年盖房屋的时候上前了2米多,占用了部分公共道路。而被告朱某因相信风水问题,认为原告上前两米多挡住了自家的风水,故在门口西侧位置堆放麦草、木头、石块等杂物,并种植了两颗杏树和两颗桃树,致使原告家的农用车辆无法通行。后来,被告盖西侧偏房时候,因占用原告两寸土地而将房屋拆除重建,双方矛盾激化加深。在10年前,上一任村书记的调解下,原告同意从自家门前的承包地中留有一条道路供自己通行,村委会每年给原告100元的补偿。再此期间,原被告两家相安无事。    

  去年,由于修建乡村道路,该道路铺设在原被告家房屋的东侧,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清除门前障碍,提供通行便利。该纠纷经过村小组组长、村支书调解均未调解成功。被告朱某妻子称,其遭受原告欺负几十年,无论如何不让原告通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清除门前树木、杂物,为其提供通行便利。    

  该案在开庭时,双方争议较大,被告要求原告将房屋拆除后才能为其提供通行便利。在开庭后,双方在回去的路上又发生争吵。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件不能通过简单的判决处理。从农村风水角度以及情理角度考虑,原告确实过错在先,且原告在被告占用其两寸土地问题的处理上不近人情,似乎现在无法通行的状态并不值得同情。但从法理角度考虑,被告与原告系相邻关系,按照物权法规定,被告应给原告提供通行便利。原告违反农村建房的规划应由村委会或其他行政部门来处理。且被告朱某以及老伴均已经70多岁,在经过判决、执行程序恐将引起更大的纠纷。    

  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承办法官先与该村书记以及之前为双方调解的前任书记联系,了解纠纷根源。再与村干部一起到原被告家中调解。法院同时参与调解的,除了承办法官外,还有一名老法官,两名法官在原被告家各自调解。经过村委会同意,被告为原告提供通行便利,村委会每年补偿被告100元,被告同意将妨碍通行的一颗桃树清除。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当场将桃树拔出,原告也当场撤诉。通过法官与村委会的共同努力,化解了积怨已久的相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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