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子起诉小姑子欠钱不还,小姑子怒指其恶意诉讼,这对姑嫂之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纠纷?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因经营之需,于2012年12月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含此前被告欠原告的其他借款利息14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为一年,利率为月息2分。此后,被告于2013年3月左右偿还借款利息20000元,又于同年6月偿还借款利息100000元,2015年4月,被告收回上述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仍为1000000元。周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因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周某辩称:1、原告主张的借款1000000元不是事实,实际借款只有350000元,其他款项都属于虚构。2012年11、12月份的时候,被告周某当时了解到自己丈夫李某在外面有第三者,并与其非法同居,当时夫妻两双方矛盾比较大,且听说房屋要拆迁,担心不久将来李某要和自己离婚,将财产转移,故和自己的哥哥也就是原告陈某的丈夫周某某商量,将财产转移到周某某名下,所以在2012年11月份兄妹两通过商量,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先由周某转到原告陈某名下,过十几天再由原告转到周某名下,实际转了只有35万元,其余款项均为周某自己的款项,但根据兄妹俩的商量借款打成1000000元,实际借款只有350000元;2、在实际借款2012年12月5日之后,被告周某分三次偿还了220000元,实际周某还差陈某款项为130000元,并不是原告在诉状上所说的数字;3、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由于双方是兄妹关系没有直接谈到利息,而借条当中包含了一部分利息,也是虚构的数字,也只是担心李某知道这件事,才约定年息40%,故而打成1000000元的借条,故此被告周某只同意偿还实际欠款130000元。
后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12月,被告周某向原告陈某借款,陈某于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周某汇款860000元,被告周某向原告陈某出具1000000元借条一张。2015年4月,被告周某重新向原告陈某出具1000000元一张。被告周某分别于2013年3月、6月偿还原告20000元、100000元,并于2013年10日汇款100000元给原告陈某。后原告催要未果。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李某共同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835528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被告不服判决已上诉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