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原告柏某与被告王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并相互对骂,而后升级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柏某将王某面部、手臂抓致几道红印,王某将柏某拖出车外后用脚踢对方脖子、大腿、胳膊,造成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即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7月,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药费九千余元,医嘱建议体息两周。在厮打过程中,原告的手机屏幕损坏。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两万余元。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12月向法院申请对原告住院天数、误工天数、用药及诊疗是否合理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本次治疗时限合理、误工期以60日为宜,其本次住院用药及检查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原告柏某受伤。被告王某应对原告柏某的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协商过程中存在过激语言,并发生厮打等行为,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减轻侵权人王某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70%的责任较为适宜。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柏某各项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含一审法院根据市场价格酌定的手机更换屏费用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