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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62期)
  发布时间:2016-05-24 09:47:42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张燕说,男,1971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7126413,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内管大队。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芝凤,女,1986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5202625,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5组17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5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陈猛,男,1974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406217433,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龙集居委会油坊组5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周玮,男,1976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2281079,汉族,住泗洪县银河国际1304号楼1111室。

被执行人王兰珍,女,1975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1200085,汉族,住泗洪县银河国际1304号楼1111室。

被执行人裴恒雷,男,1982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607307X,汉族,住泗洪县太阳城28幢3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潘会,男,1977年4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4240011,汉族,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22号楼1单元109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钱塘江路南侧常洪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8842720-7。

法定代表人伏乃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伏乃新,男,1966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234215,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20号楼1501室。

被执行人韦秀侠,女,1966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4234263,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20号楼1501室。

被执行人胡卫东,男,1963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7050070,汉族,住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院内。

被执行人唐燕,女,1972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7050027,汉族,住泗洪县党校院内。

被执行人吴海浪,男,1980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317003X,汉族,住泗洪县广播电视台院内。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宋立加,男,1965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231816,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邱台村冯台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钟建成,男,1970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28401x,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委会17组23号。

被执行人杨芳,女,1968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16412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委会17组2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5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叶文学,男,1975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2254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三里居委会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0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付金刚,男,1976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6270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戴庄过渡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0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马军,男,1981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7066013,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锁街1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1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徐晓峰,男,1984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816181x,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王集医院一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1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邓红军,男,1974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707447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邓庄居委会四组。

被执行人田雨林,男,1958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10033455,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田集村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杨波,男,1965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501151231,汉族,住泗洪县沁雅花园小区10-4-6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戴新兵,男,1973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8100134,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小区32幢二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毕小红,女,1971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4100082,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小区32幢二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