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王军良,男,1968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6205431,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李奎,男,1983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4105418,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大口村苗庄组(现住归仁镇信用社向东100米)。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杨晓峰,男,1972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50732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6-2-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8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朱奎,男,1981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1210025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7-1-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刑初字第005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韩凤娟,女,1969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2050083,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9栋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0)洪民初字第08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胡继中,男,1964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1014653,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5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7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凌生,男,1963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1618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世纪公园世纪新娘摄影店。
被执行人王淑芹,女,1967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908002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3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夏秀明,女,1976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118622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农机大市场17幢204室。
被执行人冯明辉,男,1975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00601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农机大市场17幢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黄兆松,男,1978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4115239,汉族,住泗洪县梅花乡郭咀村陆桥六组255号。
被执行人李贵梅,女,1981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3185220,汉族,住泗洪县梅花乡郭咀村陆桥六组25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裴启明,男,1964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1173611,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5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谢理超,男,1963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302089X,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崇潼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宋阳辉,男,1980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8101290,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欧岗村宋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1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申怀富,男,1969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165039,汉族,住泗洪青阳镇朱井居委会前王组6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宋婷婷,女,1987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1220022,汉族,住泗洪县圣玛可5栋220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王青,女,1974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083622,汉族,住泗洪县健康路108号4-4-101室。
被执行人莫忠,男,1974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050074,汉族,住泗洪县健康路108号4-4-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蔡小伟,男,1989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2146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清华园3幢4单元608室。
被执行人李培永,男,1977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0011637,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中心花园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9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翟利利,男,1981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5275970,汉族,住泗洪县江淮新城33幢105室。
被执行人陈家仁,男,1967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4010457,汉族,住泗洪县香格里拉小区40幢1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9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陈静,女,1988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3204226,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北村五组254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25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蔡红波,男,1972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206017,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块头村十组310-1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9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