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孟凡辉,男,1965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6085212,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徐宁路164号。
被执行人韩夫侠,女,1962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9135260,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徐宁路164号。
被执行人蒋银龙,男,1966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1165214,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社区居委会八组475号。
被执行人王立梅,女,1965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085265,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社区居委会八组475号。
被执行人韩闪闪,男,1986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824198608235219,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义井五组227号。
被执行人石敏敏,女,1988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415162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义井五组22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5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周军,男,1975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710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南路8号16幢一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刑初字第02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黄在超,男,1957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2220011,汉族,住泗洪县县委宿舍楼2幢2单元403室。
被执行人吕光荣,男,1974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071393,汉族,住猿洲宾馆院后106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3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黄在超,男,1957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2220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第一宿舍3幢二单元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641号等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张加定,男,1966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235210,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凤墩村2组501室。
被执行人李丽,女,1968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6245409,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凤墩村2组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韩二勇,男,1980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1265030,汉族,住泗洪县金鹰国际商城C-1-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7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615208-2。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谢敬娴,女,1970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5155627,汉族,住泗洪县五里江农场河东新区283号。
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4民初7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李科成,男,1975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75071752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面西安置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8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王丽,女,1981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11212082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3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杨柏,男,1979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426005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3号楼1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姚玉梅,女,1961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516302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桂湾村六区571号。
被执行人张美举,男,1958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802253014,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8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马豹,男,1966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8060010,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28幢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7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73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35470,汉族,住泗洪县山塘镇供电所。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王志涛,男,1976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17419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小区6幢3单元1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