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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58期)
  发布时间:2016-05-18 15:24:40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董巧兵,男,1976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11010334,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1号9幢三单元1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督字第000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姚树,男,1988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12220818,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姚宋村六组42号。被执行人石小龙,男,1989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22802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秦沟村9组17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9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张威,男,1986年9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9031237,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东村一组1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吴荷莲,男,1961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106021710,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38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王广平,男,1961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116143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周李小区61幢2单元404室。被执行人陈建波,男,1974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209465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世纪花城商业中心步行街F段2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3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叶满州,男,1983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08154416,汉族,住新沂市马陵山镇钟吾村桥北三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李倩倩,女,1992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10154088,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18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6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孟凡辉,男,1965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6085212,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徐宁路164号。被执行人韩夫侠,女,1962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9135260,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徐宁路164号。被执行人蒋银龙,男,1966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1165214,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社区居委会八组475号。被执行人王立梅,女,1965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085265,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社区居委会八组475号。被执行人韩闪闪,男,1986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824198608235219,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义井五组227号。被执行人石敏敏,女,1988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415162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义井五组227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5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付玉彩,女,1964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1210224,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36幢1单元1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5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宋婷婷,女,1987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1220022,汉族,住泗洪县圣玛可5栋220室。被执行人石青建,男,1969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3171616,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村四组21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姚福全,男,1960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5092414,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南村跃进组。被执行人唐先峰,男,1962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2072432,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南村跃进组。被执行人王北京,男,1966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092439,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南村跃进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朱英建,男,1968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13423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二组17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6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李波,男,1971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190018,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43号楼3单元406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刑初字第002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