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冯福兵,男,1962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90214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商城水产城18号。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4民初3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朱永,男,1973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62444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陈嘴居委会十一组5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0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李素林,女,1974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716596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小街口十字路口西。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杨晓月,男,1990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104017,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广场单身公寓6幢1217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0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刘燕,女,1980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9100083,汉族,住泗洪县缔景花园3幢3单元305室。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4民初9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秀,女,1990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110618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玫瑰丽都小区25幢一单元1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8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赵威,男,1990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5054213,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新行村3组388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泗洪县兴业康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州西大街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05023688-X。法定代表人姚启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刘加兵,男,1976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8145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47幢4单元408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2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李素林,女,1974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716596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小街口向西20米。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王峰,男,1979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4063873,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瓦庙村二组5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韩桂红,女,1964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1010008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38-A08-3-20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王新忠,男,1986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607036013,汉族,住泗洪县河滨花都14幢一单元1202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袁慢曼,女,1988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116504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村居委会圩南组141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