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早晨,长期在泗洪县某镇农贸市场摆摊的李某、钱某照常去摆摊,却发现自己的摊位被黄某占据了。李某、钱某二人上前告诉黄某:“这个位置是我们的,你另找位置”。黄某认为先到先得,于是断然拒绝两人的要求。两方由此产生争执,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黄某被李某、钱某二人打伤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七千多余元。2016年1月13日黄某遂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李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9943.58元。
泗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费用。原告黄某被被告李某、钱某所伤,被告李某、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黄某也有过错,故减轻被告李某、钱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李某、钱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6950.71元。
小本经营本就不易,三小贩却因摊位之争,引发肢体冲突,当街打架,不仅伤身还伤财。诉至法院也是各不相让,调解无望,只得宣判,他们之间的纠纷虽然解决了,但心结却结下了,本应互帮互助的同行却成了冤家。